法制讯(赵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推定全损后,车辆购置税究竟是否属于理赔范围,一直是群众较为关心的纠纷热点。近日,塔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明确新车全损情形下购置税的赔偿认定标准,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2026年4月23日10时47分,被告满某(被告一)驾驶车辆行驶至塔城市G335线连路口处,与原告崔某驾驶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严重损毁。事故经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满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崔某驾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车辆经保险公司进行定损,推定为全损并达成赔偿协议。
被告满某的车辆在被告塔城某保险公司(被告二)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崔某在乌鲁木齐某保险公司(被告三)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原告要求被告满某、塔城某保险公司、乌鲁木齐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购置税18849.56元,被告满某、塔城某保险公司、乌鲁木齐某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购置税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崔某购买案涉车辆为不到两个月的新车,缴纳购置税18849.56元,后因本案事故致该车辆全损,又因不具备无法定退税理由,原告已无法获得退税。原告新购车辆必须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受损后被推定全损,再次购买车辆后必然向国家缴纳车辆购置税,故车辆购置税应属于车辆的重置费用和必然支出。车辆发生事故且已达到全损,购买目的已完全不能实现,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支出的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属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并非保险公司所称的间接损失,依法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原、被告均购买了商业保险,故保险公司在原、被告的责任范围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塔城某保险公司、乌鲁木齐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比例赔偿原告崔某的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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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三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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