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重要演讲十年间
深度关注|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
推进国安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

小案大道理|某纺织公司诉某生物技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2-05-0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9日,原告(某纺织公司)、被告(某生物技术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协议》,原告方购买被告方熔喷布一吨。后应被告方要求,原告给付被告方预付款11.2万元,汇入某生物技术公司10.8万元,汇入李某帐户4000元。后双方协商合同不再履行,被告同意将预付款退还原告,但至今未予退还。

  被告某生物技术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收取原告方11.2万元没有异议,李某也将四千元交付我方。因为原告方在2020年5月1日表示拒收货物,故原告违约,不应退还定金。

  被告李某辩称,我收取的四千元也交给某生物技术公司。

  集安法院对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分析认定如下:

  一.被告李某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应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作为某生物技术公司在本次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代理人,其行为代表某生物技术公司,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某生物技术公司承担,某生物技术公司认可李某代为收取的四千元已交付公司。综上,李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原告与某生物技术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协议》已于2020年5月1日终止履行,某生物技术公司应退还原告11.2万元。

  三、某生物技术公司主张2020年5月3日之后向原告方交货被拒收,故原告方违约。本院认为,本合同在2020年5月1日双方已经协议终止履行。之后双方磋商系新的法律关系,原合同关系已终结。故被告以上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某生物技术公司应给付原告11.2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某生物技术公司主张原告违约,并未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生物技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某纺织公司11.2万元。

  被告不服本判决,上诉至通化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在合同订立、履行及各个过程中,往往不是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介绍人、代理人等往往参与各个阶段,需要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定位合同当事人身份,往往复杂的合同纠纷简单化了。本案中李某参与合同磋商阶段,在要约和承诺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怎么定位?某生物技术公司对于李某参与合同制订过程代表本公司,没有异议,但是合同解除,双方产生纠纷时,则为了自己的利益抹去李某代理人的色彩,违反法律规定,李某的代理行为仍应由其代理的公司承担。

  (作者:卞宁 作者单位: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