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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被缩水的年终奖,还能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21-03-29  来源:新华网  字体大小[ ]

  眼下正处于年终奖发放的一个“迟来”的高峰期。记者调查发现,不少企业单方面随意更改年终奖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甚至取消该奖。疫情下被缩水的年终奖,还能要回来吗?

  原标题:疫情下被缩水的年终奖,还能要回来吗?

  眼下正处于年终奖发放的一个“迟来”的高峰期。记者调查发现,不少企业单方面随意更改年终奖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甚至取消该奖——

  疫情下被缩水的年终奖,还能要回来吗?

  阅读提示

  未通知、未协商,无限期拖延年终奖的发放;居家办公、调休职工难获全额年终奖;随意修改规章制度,不支付年终奖……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过于随意,专业人士认为这不利于激励员工,建议企业就年终奖的发放与职工坐下来坦诚协商。

  年终奖是企业给职工的奖励,往往在每年年底时发放。不过,也有一些企业考虑到三四月份是跳槽旺季,为留住人才,在这段时间发放年终奖。

  前不久,彭杰所在的公司通知,4月1日发放2019年和2020年的年终奖。其中,2019年的年终奖按50%发放,2020年按20%发放,剩余部分不再补发。在此之前,彭杰曾因这两年年终奖持续未发放,且企业“连个说法也没有”,想过申请劳动仲裁。

  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年终奖如何发放成了职工普遍关心的话题。不少人和彭杰一样,觉得未按时发放年终奖在意料之中,可连个说法都没有则是情理之外。

  《工人日报》记者调查发现,疫情之下,企业的年终奖发放出现了新变化,约定不明、随意修改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更加凸显。

  年终奖突然缩水、没了

  彭杰是大连市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的渠道经理,工作8年。公司的年终奖发放办法中明确,渠道经理的年终奖是销售人员平均水平的两倍。2020年春节前,全体职工就年终奖发放数额签字确认,彭杰2019年的年终奖是3.2万元。但按照公司最新通知,这笔钱即使能发下来,也缩水了一半。

  “今年3月之前,企业没有任何形式的通知,也没和职工代表协商。”彭杰说,邮件、网络公告甚至口头通知都没有。

  2019年4月,彭杰被选举为职工代表。2020年12月,公司召开了职代会,会上没有就年终奖相关事宜进行商讨。“公司回款额骤降,日子过得艰难。可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就年终奖表态,未免太随意。”

  和彭杰有所不同,李叶梅因居家办公未能足额拿到年终奖。因疫情居家办公两个月,企业扣发了她16.7%的年终奖。“在家时我也没耽误工作。发年终奖时,上岗的给满额,居家的‘打折’,这不符合同工同酬。”李叶梅说,她还有两位同事因调休没拿满年终奖。

  在辽宁从事劳动仲裁工作的郑义伟介绍,疫情发生前,由于年终奖约定模糊,部分企业出现过将绩效工资当年终奖发、口头约定发放标准不作数、随意扣发离职职工年终奖等情况。疫情发生后,“约定不明”导致劳动纠纷的问题更加凸显。

  年终奖发放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年终奖可以被随意拖延发放、缩水、甚至取消吗?一些企业为稳定员工队伍选在三四月、跳槽高峰期发放年终奖,是否合法?

  “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约定工资,其发放优先适用合同约定。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的,应当发放,无限期拖延属于欠薪。”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说。

  郑义伟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事项,且没有协商变更的,应按约定内容发放。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一些企业为了让少发、不发年终奖显得合理,单方面修改企业规章制度中关于年终奖的规定。对此,郑义伟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很多企业和职工都忽略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先。”郑义伟介绍了一起案件。

  因为企业取消年终奖,职工宋宇航采取了主动维权行动。去年11月底,宋宇航所在企业更新了内部规定的部分内容:当年销售额低于上一年度的50%时,取消当年的年终奖发放。“我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终奖为12个月工资,合同履行期间没有变更过,公司这么随意取消,不合法。”宋宇航认为。2020年12月28日,通过仲裁调解,他拿到了3.36万元年终奖。

  郑义伟说,在宋宇航的案件中,就算用人单位与宋宇航是事先协商一致不发放年终奖,但没有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法举证,法院很难支持其请求。

  最好的方式是坦诚协商

  “疫情之下,只有企业生存下来才有职工的未来,少发一年年终奖没问题,但企业没个说法很伤职工的心。”彭杰和许多同事认为,年终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企业应和员工坦诚协商。

  王金海律师对此表示认同。《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在修改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无论是修改年终奖相关内部规定,还是变更相关劳动合同内容,企业都要事先和职工协商一致。”王金海表示。

  “年终奖的发放资格及标准,应尽可能地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说明。”王金海建议道,如果无法约定的,应在规章制度中详细地进行说明,并依照程序,确保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确保对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样能减少因年终奖问题引发的纠纷。

  王金海同时建议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没有按约定发放年终奖,应及时搜集证据,可以通过查找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看是否有相关的说明内容。

  “如果无法找到,可以提供同事的说法,最好能形成书面证言。有必要时,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越多,说服力越强,仲裁委员会或法院采信的机会越大。”王金海建议道。

  在某种程度上,年终奖的发放影响着人们的跳槽意愿。拥有多年人力资源管理经验的赵元浩认为,在年终奖的发放上,企业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后确定,体现对劳动者的尊重。“留人更重要的是留心,靠的是合理的薪酬制度和人性化的企业管理。”(部分受访者为化名)(记者 刘旭)

 

中国法制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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